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华。
委托代理人:谭颖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勇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粤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x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粤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xx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