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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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叶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5340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离婚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340号

原告:虞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虞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冲突,双方难以沟通,被告对原告冷漠。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亦因原告深造学习及工作需要,2012年原告带儿子叶某乙搬离被告处,现已在新加坡独立生活达3年之久。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粤A×××××,车型为吉普(jeep)指南者的轿车;还有被告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各种投资理财。儿子叶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跟随原告在新加坡学习、生活,与原告感情深厚。从3岁开始儿子叶某乙跟随原告离开广州,来到新加坡接受更为优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现在已经在新加坡就学达3年之久,已经融入当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原告的悉心养育、照顾下,儿子叶某乙××、快乐成长,学习成绩优异,儿子现已即将年满6周岁。因与被告长期分离,被告对儿子的成长也毫不关心,从未看望、关心过小孩,儿子叶某乙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被告亦不适合携带抚养儿子。原告在新加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儿子叶某乙。而且这些条件、环境是被告无法提供给儿子的。事实上,原告的父母亲也在新加坡一同携带抚养叶某乙成长。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目前子女一直以来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及原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儿子叶某乙的抚养权应归原告为宜。事实上,原告与被告也曾协议离婚,被告答应给小孩2000元新币每月的抚养费(折合人民币1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叶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直至儿子叶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44×××00账号内的住房公积金;被告建设银行昌岗路支行32×××66账号内的存款;位于海珠区江南大道中82号新江大厦内房产,具体地址不清楚,当时是被告用婚内财产购买,我方要求按照该物业现值分割财产;粤A×××××号轿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原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原告称孩子一直由其抚养,事实并非如此。小孩自出生后2个月后一直在本人父母家生活,原告2010年8月辞职到香港科技大学MBA专业学习,当时孩子只有8个月大。自此孩子一直由本人及本人父母抚养,直到2013年原告在新加坡找到工作后才过去新加坡生活的。随本人生活的时间超过3年,期间原告―直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生活费用也由本人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也是本人负担,2012年孩子曾在广州市南方中英文幼儿园就读,相关费用也是由本人承担支出,而且孩子的医疗费用一直是本人负担,有发票为证,本人也为小孩购买了医保和重大疾病保险。原告父母当时并未退休,其父亲是海员,一年只回家一趟,母亲也在工作,仅有时会在周末接走孩子代为照顾,也不是每周都接走。这些情况完全可以由本人生活所在地的邻居处得到证实。因此原告称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完全是歪曲事实。原告称本人对孩子毫不关心,从未看望,事实并非如此。小孩在2013年2月离开本人处去新加坡后,本人于2013年IO月10日――10月16日、2014年1月28日――2月4日、2014年9月28日――10月3日、2015年3月16日――3月19日,多次到新加坡探望原告和孩子,本人父母更在2014年1月――3月在新加坡与原告和孩子共同生活,帮原告带孩子。孩子在寒暑假也会回广州与本人及本人父母相某。完全不存在原告所称本人从未看望,毫不关心孩子的情况,更无法理解原告此番颠倒黑白的论述的目的。本人于2013年8月、10月分别给予原告及孩子新加坡币10000元和5O00元,2014年2月新年期间给予新加坡币4000元,2014年7月给予新加坡币10000元,2014年10月给予新加坡币3000元,2015年3月给予新加坡币3000元。这些购汇记录均可以在银行查询到。因为新加坡币与人民币之间有着5:1的汇率比,这些资金己接近人民币20万元,是本人为了让孩子能在新加坡有更好的生活而去作出的巨大努力。原告也曾告诉本人,其将部分资金购买了基金产品。因此本人完全无法理解原告诉称本人毫不关心孩子,并对此感到极度气愤。原告诉称孩子与本人没有感情基础,事实并非如此。这么多年来孩子与本人的关系一直非常良好。小孩出国两年多,每次回国本人都带小孩外出旅游游玩,例如2O13年5月到香港迪斯尼、2014年7月曾某到海南岛游玩。平时小孩也是很依赖本人和爷爷奶奶,关系十分融洽,这些都能从照片中反映出来。现在被告以不将离婚事情解决就不将小孩带回广州,不让小孩见爷爷、奶奶来要挟本人,本来每年放暑假小孩都回广州,今年放暑假就没有回来,这种行为无法令人接受。二、原告诉求苛刻,令人难以接受。本人与原告确曾就双方婚姻事宜进行过商讨,本人也曾表示愿意给予每月1200元新加坡元的抚养费,但因为原告草拟的离婚协议极度苛刻而无法令人接受,其中多个条款特别是关于原告死亡后,本人也不能抚养孩子的条款规定实在令人发指,简直是丧尽天良。在新加坡,一个小孩的幼儿园费用大约在新加坡币5O0元左右,全部生活费用大约在1000元左右,很多成年人的收入一个月也就2000元不到。孩子现在就读的学校是一所国际学校,在新加坡也算是顶级的学校,连艺人张某的小孩都在那里就读,因此费用很高。本人曾多次建议选择其他学校,但原告固执己见,坚持要在这样的学校就读,本人又不在新加坡,只能任由其决定。对于原告要求每月IO000元的抚养费要求,因为此数额己严重影响本人生活,因此本人无法满足。原告认为孩子在新加坡生活能××快乐成长,本人认为孩子若回到广州生活,也一样可以××快乐成长,生活也同样是幸福的,同样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本人收入虽然不算高,但是也属于中等水平,可以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于2007年3月22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

原、被告均为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冲突,双方难以沟通,被告对原告冷漠。小孩出生被告没有理过原告,在原告怀孕的时候被告有一次出轨,小孩出生后双方一直没有同房。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侮辱的口语,令原告难以忍受。去年10月份被告提出离婚,说没有办法跟原告一起生活,当时原告考虑到小孩,故不同意离婚。今年3月被告再一次提出离婚。被告称其并没有出轨,并否认上述陈述。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了解,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原告称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但系工作原因所致,且被告在此期间多次前往新加坡探望。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今后应多沟通,彼此信任,遇事多关心对方,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将会有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虞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虞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超前

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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