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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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2015山民初603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离婚 |1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方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肖艳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甲诉被告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艳平,被告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件的实际情况需要,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原告在湖北老家医院工作,1994年下半年双方结婚,1995年3月份原告调到劳教所,跟被告同属一个单位。××××年××月××日生了一个儿子,名叫骆某乙,同年10月购买了单位的集资房原被告一家三口居住在松某房,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多亏原告持家有道,双方于2000年5月又认购了一套房该房面积175.93㎡,当时的总房价304013元。房的首付需要9.6万元,当时原被告的积蓄只有5.6万元,剩下的4万元,分别向共同认识的老乡借了3万元,向被告的战友借了1万元。2001年5月21日,原被告在银行办理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共同供房贷。

原被告并没有因此过上和睦的生活,夫妻还是诸多争吵,关系恶化,在2001年底,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由贵院判决双方离婚,把松某房及几千元的债务判给了原告,房及4万元的债务判给了被告,儿子骆某乙由原告抚养,并且被告每月需支付原告抚养费250元,视情况增加。依据判决书的内容被告搬离了原告的松某房,在外面居住,但当时骆某乙经常生病住院,被告偶尔去医院照顾,为了孩子向原告提出复婚,于2002年8月份被告搬回松某房居住。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商量卖掉松某房,将转让款用来装修,当时房还是毛坯房,原告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同意了被告的提议。除了卖掉松某房子外,原告的存款3.5万元也用于装修,被告在复婚之前住进原告家没有给一分钱。

××××年××月××日原被告领了结婚证复婚,紧接着双方为了装修房各请了20天左右的假,跟进房的装修。复婚后的一段时间被告将工资卡交给原告管理,交到原告手上时被告的存款仅有77.15元,3月份期间原告以6.5万元转让了松某房,另外向原告的父亲周某甲借了2万元,弟弟方某乙借了5万元,姑丈邓某借了10万元,用于玫瑰房的装修。原被告为了购买车库向原告的堂弟刘某乙借了3万元,与广州市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合同》,车库款共计4.5万元。

原被告在2005年7月偿还了房首付的借款1万元,以及2仟元利息给被告的战友胡某和龚某,在2008年上半年偿还了房首付的借款3万元给被告的老乡覃某某夫妇,因此第一次离婚原判给被告的4万元的债务,已经在原被告第二次婚姻存续期间还请。2008年12月被告挂失了交给原告管理的工资卡,之后双方关系闹僵,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从2009年9月以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12月19日,原告部分提取公积金95800元和被告部分提取公积金120400元后,连本带利还了原告的姑丈邓某的借款12万元,其中利息2万元。

在2013年,原被告的儿子骆某乙到了上高中的年纪,骆某乙想去国外留学。为了儿子的未来,原被告商量跟原告的弟弟方某乙借钱供骆某乙读高中和大学,等花都地铁开通房价上来了,卖掉房加上公积金再一起供小房,还原告的弟弟方某乙的钱,以实现骆某乙留学读书的愿望。被告当时也是全力支持的,多亏了原告的弟弟方某乙和弟媳周某乙,在骆某乙办理出国手续费、高中两年学费和大学第一年学费一共借款73万元给原被告,在物质和精神上支持骆某乙出国留学。

被告于2014年12月以生病住院为由跟原告闹矛盾,关系愈演愈烈,直至今日已无复合可能,遂向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作为女方,在复婚后尽心尽力持家教子,为了改善家居环境,卖了第一次离婚判给原告的松园里房用于房的装修,期间还借了原告亲戚的钱投入到装修中,原告对房的贡献远远大于被告,请求贵院将房判给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并且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支付骆某乙美国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房归原告所有(购房价304013元)。3、原被告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895000元。4、原被告共同承担婚生子骆某乙美国读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一年250000元)。(以上合计1449013元,债务和学费共要求对方承担572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骆某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原告系房户主。2、房地产认购书,楼宇按揭合同、公证书、收据、发票、业务收费单,共同证明原被告在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并共同借款支付首付款9.6万元以及因此办理按揭贷款的事实。3、方某甲与覃某某的通话视频(光盘),证明为支付购买房的首付于2000年向覃某某夫妇借款30000元,并于2008年方某甲和骆某甲还本30000元的事实。4、龚某出具的证明,证明为支付房的首付于2000年7月向胡某和龚某借款10000元,并于2005年7月方某甲和骆某甲还本付息共12000元的事实。5、方某甲住房公积金对账簿,证明原告为还房贷在2011年12月19日部分支取了公积金,共95800元。6、邓某出具的证明,证明方某甲和骆某甲在2004年2月为了装修房向方某甲的姑丈邓某借款100000元,并于2011年归还本息1200000元的事实。7、照顾过骆某乙的任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方某甲与骆某甲第一次离婚后,因儿子骆某乙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父亲骆某甲搬回方某甲的房子房住,之后为了孩子复婚的事实。8、照片,证明方某甲和骆某甲在2002年期间一起去山东旅游的事实。9、唐某乙和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方某甲于2004年将房出售给唐某乙和张某,售价65000元人民币。10、周某甲出具的证明,证明方某甲和骆某甲装修房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以及方某甲姑丈邓某100000元,至今未还周某甲20000元的事实。11、方某乙出具的证明、银行流水,证明方某甲和骆某甲在2004年2月为了装修房向方某乙借款共800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12、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转让费用45000元。13、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证明为了儿子骆某乙在国外读高中和大学,方某甲和骆某甲向方某乙和周某乙夫妇借款共730000元的事实及家用借款65000元。14、方某甲的陈情书,证明方某甲与骆某甲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以上;证明方某甲为筹集房的房贷和装修转卖房,并且为该房向亲戚借款的事实;证明方某甲和骆某甲为购买车库向方某甲堂弟借款30000元,为筹集房屋装修款向方某甲弟弟借款50000元,向方某甲父亲借款20000元,一共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证明方某甲与骆某甲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间还了为支付房的首付而欠下的两笔债务,第一笔10000元于2005年7月还给了胡某和龚某,第二笔30000元于2008年上半年还给了老乡覃某某夫妇;证明方某甲与骆某甲共同商议送儿子骆某乙去美国读高中和大学,并向方某乙和周某乙夫妇借款共730000元支付骆某乙的学费和生活费的事实。15、骆某乙的陈情书、骆某乙与骆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父母一起商量并且同意让其去美国读高中和大学的事实;证明父母为了供其到美国读高中和大学向方某乙和周某乙夫妇借款的事实;证明父母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的事实;证明母亲方某甲为家事处理和照顾小孩付出很多,贡献巨大的事实;证明骆某乙没有能力负担自己的学费,需父亲骆某甲兑现承诺以支付学费的事实;证明父亲骆某甲承诺卖玫瑰路房供骆某乙到美国读书的事实。

被告骆某甲辩称:被告为劳教所的一名干警。被告与原告间的第一次婚姻始于××××年××月××日。因结婚时原告尚在湖北老家工作,夫妻南北分居,后经被告多方奔走,才将原告调入被告单位劳教所工作。××××年××月××日,儿子骆某乙出生。婚后,因原告过于强势和霸道,被告曾在1998年诉请离婚(因原告气走从湖北老家来照顾孙子的被告的母亲,此后近二十年,被告的母亲再也没敢来广州二人的家),但考虑孩子尚小,撤了诉。2001年,原告以“莫须有”的理由诉请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将松某房判给了原告,将玫瑰路房判给了被告(详见离婚判决书)。离婚二年后,考虑到儿子的成某教育,双方于××××年××月××日复婚。复婚后,双方住进了房共同生活。就在复婚前后,原告卖掉了松某房,买了小汽车(并非原告诉称的,卖房款用于房子装修,且原告将该小车2013年送给了自己堂妹使用,自己开其弟送的奥迪车上下班,致被告多年来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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