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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5218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离婚 |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5218号

原告:原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关元朝,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7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协议,双方拟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范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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