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5218号
原告:原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关元朝,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7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协议,双方拟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范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