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容绍云,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余婉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与被上诉人曾某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坚雄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松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