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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容绍云,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余婉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与被上诉人曾某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坚雄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松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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