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 汉族 1958年12月28日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住址: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号
法定代理人:潘恒波 江苏衡鼎率事务所律师 15850555654
被告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025-******
住所地:南京市********路100号
被告二:*********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机械设备租金:2013年度租金13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1.27万元;2014年度租金8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25万元;2015年度租金116.9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35万元;2016年度租金95.3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0.87万元。以上合计484万元。(设备租金暂算至2016年8月10日;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1.5倍暂算至2016年8月10日)
2、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项目工程由被告一中标施工。原告****与被告二签有两份关于大型三一重工120C混凝土拌合设备租赁协议(被告二负责青海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建前项目,属于被告公司的内设机构)。第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从设备安装完毕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月租金为30万元整,甲方按月付给乙方。第二份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14年4月6日起至2014年9月6日结束;月租金22万元整,甲方按月付给乙方。两份协议均约定:甲方提供场地、料场、电力等,乙方将该设备租赁给甲方使用;乙方派管理人员一人,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设备操作工由甲方自行安排,工资由甲方支付,设备维修由乙方负责(人为造成损坏由甲方负责)。
自第二份租赁协议到期之后(2014年9月6日到期),原告与该建前项目部没有再另签租赁协议,但一直使用该设备,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该建前项目部租用原告设备至今,却一直违约、拖延怠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该建前项目部于2014年9月8日、2015年12月30日分别出具“***大型三一重工120C混凝土拌和站租金结算单”、“2015年度***120C混凝土拌和站租金结算单”。结算单显示:该建前项目部租用原告设备的使用期限及每月租金,仅在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4月23日三次共支付租金65万元,其余租金一直拖欠拒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