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 ** 男 汉族 1983年12月10日生
身份证号:******
住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兴路*****号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15850555654
被告 ** 女 汉族 1988年09月26日生
身份证号:*******
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街道解放东路制药巷***号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之后见过两次面。怀孕后,被告辞去连云港中国人寿客服的工作并居住原告家中,双方在2014年4月28日领证结婚。婚后被告**并没有像婚前所说,对原告前妻之子赵**不管不问、从不做家务事,夫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并引发原被告父母激烈争吵。被告不理会原告在高淳产子的意愿,回连云港老家生产。直到孩子赵一梵出生后三四个月,即2014年10月份左右,经原告强烈要求,将被告及孩子带回家中。原告本想好好生活,挽回即将崩溃的婚姻,可被告仍然如之前态度,并多次发生争吵,结果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3月,被告带着孩子再次回连云港老家,之后原告与被告又见过两次面,想沟通化解挽回婚姻,仍然没有结果。请求贵院能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父母为了挽回子女的婚姻,也做了很多工作。2014年5月6日、7日共出资376184元给原告赵*购买了位于*******期房一套,希望原被告双方将来能单独居住,化解矛盾,结果事与愿违,仍然不能让其夫妻和好。
被告在连云港老家寄居其父母家中,无固定住所和收入,由原告每月提供生活费用,且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淘宝账户购买生活用品,原告认为被告无能力扶养孩子***;原告是**医生,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愿意并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贵院能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网络相识,在两个月之内,仅见面两次就怀孕同居,且因为怀孕就匆忙的领证结婚。彼此之间对双方的性格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极为薄弱;婚后多次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并引发双方父母加入,且被告多次带着孩子回连云港老家,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矛盾无法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希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