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恒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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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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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货款起诉状

发布者:潘恒波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40人看过

民事诉状

   原告:*********

法人代表:***,职务,经理

住址: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5850555654

被告***,男,汉族,19721月生,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现住址:山东省山东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汉族,1972114日生,住址:山东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82127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2年3月18日在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并作以下约定:规格型号:白色编织布宽度:55cm克重:74g/平方米(根据样品);数量:每月200吨;价格:含税价11200元/吨(不含税价格10000元/吨);交付方式:乙方到甲方厂自提;运费乙方自付;付款方式:先付订金捌万元整,提货付清全款,批交批结。(保留捌万元订金做为压金等合同终止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多次到原告厂方购买产品,在原告处提货并发货,但货款始终没有结清。至2014年8月31日最后一次提货时,被告****签字确认尚欠货款1862127元。此后被告又分三次付款总计110万元,减去签订合同时预付的定金8万元,尚欠货款682127元,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尚欠货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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