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死者配偶),男,汉族,1951年3月10日生
住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0)*******
原告二:*****(死者长子),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
住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原告三:*******(死者次子),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
住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告一:****,男,汉族,1989年4月4日生 身份证号:*******
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镇堆北巷**号 联系方式: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号金色家园***号楼A座二层
联系方式:******
被告三:******,男,汉族,50岁
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堆北巷***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1066.2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26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205.3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6日14时20分左右,原告****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封士端沿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事故地点时,因被告****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驶入路右边,撞到由东向西行走的****、*****、****后又撞到树上,致**、***、***、不同程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事故。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灌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该机动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