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43岁 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号 电话:15850555654
被执行人:****男 58岁 汉族 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点将台花园3幢2单元404室
联系方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其中借款17万元的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借款5万元的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算,借款11万元的逾期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392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612元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以上1、2项暂计33861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及其文书生效证明,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6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338612元。
根据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借款义务的,除应当给付借款本金,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本案判决书生效证明壹份
被执行人位于浦口区顶山街道点将台花园*幢*单元***室房产档案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