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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指使他人在厂外砸管理人员车窗,公司能否解雇?

发布者:何健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9人看过


      罗八一系东门子公司员工,于2008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罗八一最后出勤至2017年4月24日。


      罗八一于2008年1月21日签收《员工手册》,该手册内载:“6.3立即解雇情形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则员工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2)单独或共谋窃取、故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客户财产;……”。


       2017年4月10日,因不满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调动,罗八一在厂外指使他人砸了管理人员陈某的车窗玻璃。


      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载:2017年4月10日18时许,在剑川路昆阳路路口,罗八一因对陈某不满,指使他人用石头砸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车的后车窗玻璃破碎。经调解,罗八一和陈某达成协议:罗八一赔偿陈某的车辆损失,罗八一保证今后不再侵犯陈某方,双方无其他争议等。


      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罗八一送达奖惩通知单,该通知单内载:“……在警方查实结果后,公司认为事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威胁到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公司的管理造成了严重危害。经管理层讨论决定,依据员工手册第六节‘劳动纪律和处罚措施’6.3‘立即解雇情形’给予员工罗八一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7年4月28日”。


       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罗八一除加班工资外的月平均工资为5,305.27元。


      2017年5月8日,罗八一以诉争事项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10余万元,仲裁委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裁决:对罗八一的请求不予支持。


      罗八一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砸玻璃行为发生在厂外,不是工作中的行为,公司解雇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罗八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首先,罗八一和陈某发生冲突在厂外,罗八一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用石头砸陈某的车辆,该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属不当,罗八一的上述行为不是工作中的行为,公司以单位内部的员工手册评判罗八一的行为也为不当,罗八一的上述行为不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其次,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罗八一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罗八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0.13元。


公司上诉:罗八一砸玻璃是对管理人员调动工作不满,属工作原因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罗八一是因为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发生纠纷。2、罗八一与陈某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工作原因。3、罗八一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的事实发生在剑川路昆阳路路口,是公司附近的路口,距离公司1-2公里,时间是4月10日18时许,是陈某下班刚出公司的时间。4、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


二审判决:罗八一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雇


      二审法院另查明,罗八一因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在2017年4月10日18时许陈某下班刚出公司后,在公司附近的剑川路昆阳路路口,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车的后车窗玻璃破碎。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


      本院认为,罗八一因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车的后车窗玻璃破碎。基于罗八一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罗八一的上述行为应属《员工手册》规定的故意损坏员工财产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雇。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公司解除与罗八一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所做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18)沪01民终2946号(当事人系化名)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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