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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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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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让同事代打卡自己去旅游

发布者:何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旅游 |369人看过

     苏慕容是广州大燕公司员工。2015年5月,苏慕容想出去看看,便私下制作手指模让他人代打卡,自己却出外旅游。

     公司一怒之下将苏慕容解雇,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


     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758.32元。


     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员工多次找人代打卡的行为完整的被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并提交给了法庭。且证人胡某出庭作证其代苏慕容打卡,且其关于代打卡的陈述和打卡记录、录像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程序中,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苏慕容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容为安顺天星洞风景区、安顺金谷瀑布山庄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两个地址,拟证明苏慕容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正在安顺天星洞风景区旅游,而该时间段是其正常上班时间,也证明了苏慕容让他人代打卡的事实。


     庭审中法官要求苏慕容当庭出示手机,打开其名下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其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一致。


     苏慕容确认该微信朋友圈帐号是其帐号,其中“好好彩”是其本人当时的微信名称,亦确认图片、视频的真实性,但是否认该朋友圈是其发送,并主张其在上述期间段内正在公司上班,上述视频、图片是其妻子外出旅游时所拍摄图片及视频,因其妻子的手机只能在省内使用,所以拿了苏慕容的手机发了朋友圈。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苏慕容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主张苏慕容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让他人代打卡的行为。对此,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员工手册以及保证书、苏慕容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其中,指纹打卡记录显示2015年5月8至10日均有苏慕容的打卡记录。但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资料,在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苏慕容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


     证人梁某、胡某出具书面证言,胡某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证明苏慕容把手指模交给他帮苏慕容在上述期间打卡。根据苏慕容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该段时间内苏慕容朋友圈内容为安顺天星洞风景区、安顺金谷瀑布山庄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两个地址。


     虽然苏慕容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是对于视频资料所显示时间的真实性问题,经本院释明,苏慕容明确对此不申请鉴定,鉴于原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该时间为字幕形式的时间码,而时间码是摄像机在记录图像信号时,针对每一幅图像记录的唯一时间编码,字幕时间码设置播放对播放的视频文件结构不产生任何改变,而且在原鉴定结论中亦无指出视频所显示的时间为虚假,故本院对苏慕容的异议,不予采纳。


     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鉴于现无证据显示证人曾作出虚假陈述,故苏慕容对于证人证言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苏慕容的微信朋友圈内容,鉴于苏慕容已经确认该微信帐号为其所有,朋友圈所显示的帐号所有人“好好彩”是其微信名,苏慕容主张该朋友圈内容并非其发送,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苏慕容主张其妻子以苏慕容的名义在苏慕容的微信朋友圈发送相关内容,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于苏慕容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苏慕容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未回公司上班且存在让人代打卡之行为。


      根据公司公司《员工手册》第8.3.6条之规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分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做出行骗或不忠实行为的,公司可以即时辞退。而苏慕容亦在保证书上签名声明其已阅读并清楚了解《员工手册》内容,愿意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员工手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绝对服从公司按相关制度处理。


      本案中,苏慕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苏慕容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向苏慕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号:(2017)粤01民终6413号


【实务评析】


     这个案例告诉用人单位处理违纪员工的两个要点:


一、证据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要证明自己的解雇决定是合法的,必须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本案中公司提供了监控录像记录、打开记录、代打卡人的证人证言且出庭作证、员工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在旅游景点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找人代打卡的行为及缺勤行为。员工如果要否认上述证据,应该提供反证。


二、规章制度很重要


     员工存在相关违纪行为后,公司能否解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


     实务中需注意,规章制度是否有对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经常成为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对民主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其流程为: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方案提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因此,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书面证据,保留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在仲裁和诉讼时一定用得上。


      1、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 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


     2、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被裁判机关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告知程序,让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公示告知方法很多,比较可靠的证据是员工签名确认已阅读过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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