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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工拒绝合理调岗不上班构成旷工

发布者:何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企业因经营需要需对劳动者调岗,但劳动者不同意,以不到岗的方式对抗,企业能不能按旷工处理?


     小编整理了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及裁判案例。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1755号裁定


     关于广青公司解除与蔡福胜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


     广青公司与蔡福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福胜的岗位(工种)为镍铁,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广青公司将蔡福胜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调岗前,公司对蔡福胜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审法院认为,该调整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蔡福胜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工作,并且在到回转窑车间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广青公司在蔡福胜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福胜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


     蔡福胜申请再审称广青公司对其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蔡福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广青公司单方解除与蔡福胜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福胜请求广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转自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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