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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缴纳社保,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者:何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人们一般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自身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便社会保险中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因此,即便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

但实际上,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时候,尤其是对刚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保账户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时,需要提供劳动者的照片、户口本以证明户口类型等。在劳动者不配合提供这些资料的时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实务争点】

     实践中,对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未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作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其自身的利益。因而从表面上看,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并无损害,反而因此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无权利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一方面,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说,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责任分担机制的一部分,如果不参加社会保险,此后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者患有疾病,用人单位自身便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这可能远远超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付出的成本。

     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集中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努力保障每个劳动者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换言之,参加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法》第72条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因劳动者原因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体有以下情况:

(1)劳动者因为与前一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或者自动离职,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就业后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社保后有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4)劳动者年龄尚不满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今后必定会重新回到农村,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后也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一方面要注意弄清楚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另一方面要对此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以防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的情况。(作者: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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