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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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作者:张辉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次举报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诉称: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某电子商务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产品(型号:X1 omni)150台,双方约定单价为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合同第6条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合同商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用途,用于供应公司项目,不在其他渠道销售(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子商务平台及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销售渠道)。若某电子商务公司违反本条款,将按照每销售一台处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通过物流方式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物。2023年4月,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平台线上销售案涉产品。经某智能科技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多次沟通,某电子商务公司认可案涉产品中,有50台是销售出去,100台给了京东。经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催促,某电子商务公司始终拒绝配合下架案涉产品,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30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某电子商务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产品(型号:X1 omni)150台,单价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第6条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合同商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用途,用于供应公司项目,不在其他渠道销售(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子商务平台及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销售渠道)。若某电子商务公司违反本条款,将按照每销售一台处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8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3年2月28日,某电子商务公司以电子转账方式向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75500元。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通过物流方式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物。
2023年4月23日,某品牌公司电商中心京东自营工作人员王某向京东平台工作人员高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高经理,近期贵平台百亿补贴上线了我司产品X1 omni,sku:100053834301,补贴到手价3179元,店铺为1号店。我司从未授权1号店进行我司产品的销售,请协助调查供货商便于我司进行溯源追查出货轨迹。后京东平台工作人员高某回复邮件称:通过后台查看供应商为某电子商务公司。
2023年4月23日至5月15日期间,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及某智能科技公司先后7次从京东1号店购买型号为X1 omni的某品牌机器人产品,经核对,7次购买所得产品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出售给某智能科技公司、后某智能科技公司转售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SN码明细一致。
2023年6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甲方)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1、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承诺所向甲方采购的本合同商品,仅用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太平洋保险项目,不在其他渠道销售。2、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品牌方以钓鱼方式发现上述商品在京东平台销售,经核实供应商为某电子商务公司…4、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的经销商年度考核,年度、季度、月度返利,代理资质及声誉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现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于2023年6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款项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声誉及逾期利益损失。同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违约金67521元(以合同金额4755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即14.2%计算)。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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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13621997623/18800201558),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十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曾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5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侵权、知识产权、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