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辉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喻X;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上海XX制造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即原告喻X向XX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其中保险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导致被保险人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喻X确诊为乳腺癌,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以确诊的乳腺癌病变部位与原告原来已经存在的乳腺结节位置、大小一致,应属于“既往症”拒赔。
争议焦点:
原告所患左乳腺癌是否为涉案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2018年已存在的结节与2020年5月6日确诊的乳腺癌病变部位位置、大小一致,应属于既往症;喻X认为,2019年9月检查之前所发现乳腺其他结节均为良性结节,与本次恶性疾病无关。
法院观点:
双方均确认的检查报告,可以确认2020年6月18日疾病证明书中“出院小结发现左乳肿块2年有误,为医生记录错误,患者实际发现左乳肿块时间为9个月,以及2019年9月检查前所发现的乳腺其他结节均为良性结节,与本次恶性疾病无关”之证明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患左乳腺癌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07109.02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喻X作为被保险人,于2020年5月9日才被确诊为乳房恶性肿瘤,行乳腺癌手术,保险公司以喻X2018年即存在左乳结节,结节始终存在,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既往症”情形拒绝赔付。至于是否属于“既往症”,在证据材料中,仅仅以2020年6月18日出院小结中主诉“发现左乳肿块2年”,不能认定原告2018年就已经存在左乳结节,主诉可能是原告当时表达不清或者医生记录错误,被告保险公司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患的做乳腺癌属于既往症,原告所患疾病属于被告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理赔条件,被告应支付保险金。
判决结果:
判决XX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支付全额赔付,即支付喻X保险金人民币10710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