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当事人甲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在接待甲的亲属咨询后,得知离本案二审开庭时间还有八天,由于本案所涉人数众多,案卷必然较多,时间上太紧促,除去周六、周日,会见当事人,去法官办手续,复印卷宗,开庭准备的时间太短,本不想代理,但由于是朋友介绍来的,也不太好推辞。接收代理后,去看守所会见了甲,了解了基本事实,去法院递交了手续,本案的卷宗有1米厚,经过一天的阅卷,复印了与甲有关的材料。经过连夜加班,发现一审对甲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认定存在问题,即证据不太充足,同时,由于甲系整个犯罪的从犯,一审也未予认定。而只是认为甲在被抓获后在积极将在单位领取的提成予以退回,而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开庭时,经过向甲及其他被告人询问后,在法庭辩论时,直接了当的提出一审对甲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的认定存在问题,同时,也未认定甲系从犯,从而未予应当从轻处罚。
开庭后在递交辩论词时,又就上述问题与主办法官进行了认真沟通,我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同。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人的观点,将本案予以了发送,判处甲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