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英文名×××,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律师
翻译:尹某,深圳市××翻译有限公司职员。
案情概述: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X酒后驾驶鲁F×××××号牌轿车行驶至深圳市XX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对被告人张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2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0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李XX在法庭上提交了被告人相关请求书等证据,为被告人张X作罪轻辩护:被告人张X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系初犯;其在中国有稳定的工作,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其妻子、子女均在中国生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X判处缓刑,以利于被告人在中国的工作及生活。
【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被关押在罗湖看守所后,其家人及时委托李XX帮其办理取保候审,在李XX的帮助下,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李XX收集其家人同事请求书等证据,为被告人张X作罪轻辩护,在后面的量刑辩护中,法院采纳了李XX的辩护意见,成功辩护为缓刑(即监外执行)。最后,当家人发生类似事件时,建议及早委托律师处理,让律师更好的保护您家人的权益。
附上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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