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2017年,被告成某向案外人李某一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成某向案外人李某一借款3000000元,借款周期为两个月,在2017年10月18日前还款本金与利息。同日,案外人李某二向案外人朱某分三笔转账共计3000000元。同日,被告成某向案外人李某一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案外人李某一人民币3000000元。2018年1月14日,被告成某向案外人李某一出具一份《补充还款协议》载明,被告成某将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并将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每月为5分)的利息,总利息为45万元整。到期之后,被告成某一直没有还钱给案外人李某一。之后李某一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诉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8日起算, 按照月息2%的标准,实际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72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某称其未收到借款3000000元,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朱某,因朱某与案外人李某一不熟悉,故让其出具借条及收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借款人为被告成某,被告黄某没有出庭答辩。
【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晓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了很大比例,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原告是通过受让才获得债权的,原告不是直接打款人,被告也不是直接收款的人,这就需要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在被告成某否定其是借款人的情况下,怎么确定本案的借款主体,怎么确定被告成某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李律师通过双方签订的借条收条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成功让实际借款人成某承担了还款义务。律师提醒,在向朋友借款的时候,写好借条是关键,如果借款人已婚,务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后,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如果金额比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帮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