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谈点初浅的看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道路上发生,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2、受害人须受有损害。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要件,如果只有违反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则应区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
4、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5、致害人须有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如果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一般可以免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