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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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碰上房产拆迁

发布者:姜伟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511人看过

虞某和蒋某夫妻俩多年前在普陀虾峙枫树岙村有一套房产。而暂住定海白泉拥有城镇户口的石某则很想买一套农村房。2005年6月,虞某和石某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虞某将这套房产——其中平房4间,连带前后院子,转让给石某。房价13000元,虞某协助石某办理房产证。

协议订好后,石某将13000元钱当场付清,虞某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石某。然而房产证一直没有办出,石某也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这套房子。
随着农村开发建设,去年8月,虾峙镇政府准备对虞某出卖给石某的这套房子进行拆迁。他们不知道虞某已将房屋卖给了石某,于是有关部门经过评估后,制作了一份以虞某为房屋所有人的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价格表和拆迁附属补偿评估单,发给了虞某。

在发放的过程中,虾峙镇政府得知虞某和石某有买卖协议,于是在去年11月14日,与石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这笔钱应该属于谁?还是两人都有份?该怎样分割?原本和平共处的虞某和石某就赔偿款发生了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下。

终于,虞某将石某告到法院,认为非农户口不得买农村的农民住宅,该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归还虞某,13000元钱归还石某。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虞某和石某争讼的这套房屋宅基地的性质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针对以上新闻动态根据我国当前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房产拆迁表示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同村的村民不能转让该类土地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于虞某和石某的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所以普陀法院最终支持了虞某的诉讼请求:协议无效。虞某返还13000元钱给石某,石某则返还房屋给虞某。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有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房产拆迁律师,经济纠纷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民事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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