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与刘女是同村村民,1985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4月在家大摆宴席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后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时王23周岁,刘20周岁.1987年生一子王一.同居期间两人盖房5间,并制备了拖拉机一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1989你那王外出打工在城市租房居住,有他丧偶的房东在接触中产生感情并发为同居关系。王开始觉得有愧还经常回家看望妻子和孩子。1992年女房东为他生了儿子后,王便不再回家,也不寄钱。女房东在有了儿子后,便要求其一妻子离婚与自己结婚。王某认为这样等的时间太长,于是他们于1994年在酒店大宴宾客,宣布结婚,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外出度蜜月。乡下的刘某听到这一消息非常气愤,于199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与女房东的重婚罪,并要求与王离婚,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案情回答问题并阐述理由。
1、 王某与刘某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王某与女房东是否构成重婚罪?
3、刘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应如何处理?
4、刘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北京艾朗律师团队的婚姻家庭律师回答以上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三,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三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王某与女房东,大设宴席,公开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这些行为,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那么王某与女房东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其关系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离婚,均适用《婚姻法》的第36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
四、那么王某与刘某的房子5间,拖拉机一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原则上是平分财产。但王某存在过错,理应少分。并且刘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费。
由于小孩在1994年时,只有七岁。那么以双方的经济基础、双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长的环境考虑来考虑孩子由谁抚养。没有直接抚养者,应给予小孩抚养费,对于支付的方式、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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