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这个话题还是比较谨慎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对于生前就安排死后的事情,心里总是有点顾忌,大概是觉得有点儿不太吉利吧。但是话说回来,但凡需要被监护的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说白了,都是需要被照顾的对象,这事还真就得提前安排好。
还是先晒法条: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虽然是中国立法第一次提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常看美剧的朋友对这个应该不陌生。
《老友记》里Rachel和Ross生了小孩之后,有一集是Rachel的妹妹Amy来看宝宝,心血来潮提出了Rachel和Ross死后自己可能是宝宝的监护人(这脑洞开的)
从这个角度看,Rachel和Amy还真有点像,再一次感叹《老友记》拍得真好,选角色的细节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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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Rachel和Ross表示,即使发生意外,Amy也不会成为宝宝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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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心里已经有了更合适的人选,来作为宝宝的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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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截图的时候顺便又把这一集看了一遍,这段超搞笑,Amy始终叫不对Emma的名字。《老友记》真的是百看不厌的经典。
看来,被监护人和谁比较亲近,父母对谁比较信任,会成为父母在指定监护人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同时,父母通过衡量拟指定监护人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状况,多维度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成长的人选。
其实,指定监护人并不是一个新的说法,现行法律规定,当对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可以指定监护人。这次《民法总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情,就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确定,父母去世后把被监护人托付给谁的问题。这一立法进步,说明我国开始重视监护关系的调整,并且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为出发点。
另外小编认为,对于被指定的监护人还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再细分的话,关于指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可否辞职、可否转指定、是否有报酬等等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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