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0日23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洗浴中心内,洗浴中心副总经理被告人朱某和夜班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店内值班时,赵某某与结账时索要发票的客人孙某某因暂时开不出发票而发生争执并厮打,孙某某被打伤。被告人朱某对与孙某某同行的客人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某胸部踢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胸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右9、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诉讼阶段,被告人朱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律师点评】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律师的指导下投案自首,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嫌疑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律师,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朱某在最早的时间联系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