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维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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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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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欠钱一定保存好证据

发布者:郭维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XX通过朋友介绍与李X相识。在李XX的介绍下,李X和案外人王XX于1998年7月8日同大连金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物业)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李X和王XX共同出资购买金座物业所有的金座广场C座面积为261.28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每平方米单价7500元,总价款为1959600元。因王XX购房款尚缺20万元,李XX同意借款20万元替王XX交付。李X于1998年7月7日向李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XX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现愿意用锦绣小区24号楼房屋作抵押(购房合同一份,留置在李XX处),提供的原件,如还不上此款,该单元房屋(62平方米)产权即归李XX所有。欠款人李X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后王XX于2003年偿还了李X20万元欠款。

【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X因与他人购买房屋资金不足,向李XX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李XX在原审庭审中主张从1998年7月至今的利息,而原审判决被告“自1999年10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关于利息的给付时间及标准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违背了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该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再审过程中,李XX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即“自1999年10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该项诉请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据此,本案李XX应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主张权利,其在再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故应从李XX主张还款之日起偿还借款。李XX主张催告后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XX1999年10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及利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李X应从该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20万元的利息。因李XX在2000年2月23日原审庭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给付欠款20万元及1998年7月至今的利息,则李X给付欠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以该日为准。李XX主张从1998年7月起至催告前欠款20万元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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