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维娜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X举与大连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维娜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5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XX举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案外人何XX与XX举妻子邢X在无道路分道标线的道路上驾车行驶,均应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二者对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均存在一定疏忽的过失。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何XX与邢X各对案涉事故承担50%的责任。开发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记载事故当事人何XX的单位为XX公司,且事故发生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可以认定案外人何XX为福城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案外人何XX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XX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辩称何XX为私开其车辆,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