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去年年初与某关高公司签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规定包括有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去年十月份,该单位未与汪某协商便更换其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分歧,后该单位以汪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汪某向单位索要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为此来到了我们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主任律师纪永成接待他们后,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汪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该厂以汪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汪某只能主张赔偿金。该厂工作期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其经济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即汪某有权要求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汪某无权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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