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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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可撤销的情况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69人看过

钱某,自己独自一人在外地打工,在网上与一名比自己大十岁的男子刘某网恋。后两人见面,在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钱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欲打算分开。但男方始终不依不饶威胁钱某,并多次扬言: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钱某心生胆怯,于是与其办理了结婚手续。

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常喝酒,每次喝完就回家就对钱某大打出手,致使钱某不堪忍受,于是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希望用法律手段来结束着一段痛苦的婚姻。我们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钱某,在详细了解问题之后,做出了解答。

在与刘某结婚前,刘某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钱某某与刘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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