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某区人民法庭提出与本案自诉人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郭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王某犯重婚罪。自诉人郭某诉称,其于2010年12月26日与被告人王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2013年5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尤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尤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王某与尤某却于2013年7月24日公然登记结婚。自诉人郭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与郭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郭某及尤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2010年12月26日,年仅18周岁的王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3岁的郭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2012年,被告人王某尤某相识,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2013年7月24日,被告王某又用虚假证明材料与尤某登记结婚。
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纪永成律师称,被告王某与自诉人郭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王某与郭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