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完了首付20万,并从银行贷款20万。一年后,其与宋某结婚,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证上写的陈某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此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发生争议。陈某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宋某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陈某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在详细了解问题之后,做出了解答。
纪永成律师解释道: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前个人房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指出通用的法则,房产只是作为财产表现形式之一,应该在上述法律约束范围之内。
这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柯男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柯男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宋某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陈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