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用工致工伤的赔偿标准,你知道吗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784人看过

工伤赔偿团队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某未满16周岁,经其姐介绍某化纤厂打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右手第2-5手指被当场绞断,共花医疗费1万余元,经江鉴定为8级伤残。北京时开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律师接待了他们,在了解到具体案件事实后,做出了如下解释。

首先,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亦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就表明各种法律形态、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其次,工伤赔偿适用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又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机械化生产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属于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危险,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雇主)无论对工伤事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后,非法用工造成伤害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都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童工伤残或死亡,因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合法,且用工单位对非法使用的劳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所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继续保持“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亦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意味着减轻雇主责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他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亦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同时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单位应给予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童工患普通疾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用工单位也必须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