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不久,我的一个同事张某在过马路的时候与转弯的一个车辆发生了碰撞,致使我的同事张某受伤,住院十多天。因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费用,在其他的费用上,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在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为此,小张便找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张峰董作义交通事故赔偿团队,到那里后,权威性的交通事故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了解了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后,张峰律师为他们进行了相关解释。
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包括车船费,还包括抬搬费,急救费等。另外就医地点和外出的次数、距离、时间相符合,受害人及陪护人员的人次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