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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程序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17人看过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薛某按照要求的时间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在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后也拿到了用人单位一方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交了如下的证据:①劳动合同书;②有薛某签名的放弃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③打印出来的薛某提出离职的短信息;④薛某未归还企业的财物清单;⑤薛某的违纪记录;⑥答辩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薛某,回去好好看看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开庭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那么,薛某又应该如何质证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以上案例中,对于外资企业提交的证据,薛某进行了如下的质证:证据①劳动合同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②有薛某签名的放弃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对其合法性存在异议;证据③打印出来的薛某提出离职的短信息,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证据④薛某未归还企业的财物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⑤薛某的违纪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⑥答辩状,不属于证据范畴,不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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