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历来都是不可避免的,我记得几年前,我的一个同事小齐就在过马路的时候与驾驶私家车的钱某相撞,左前轮从受害者左脚背边沿压过去,造成受害者齐某左小腿骨折,交警大队认定钱某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轿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齐某便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天,支付医疗费29899元。2011年5月6日,齐某出院。同年8月6日,县公理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9月12日,依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律师认为,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未治疗终结,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以治疗终结后第二次鉴定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
2、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一致的,那么误工时间应当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
3、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高,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轻,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二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
律师提醒:对于本案,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总之,重新鉴定后误工费应以哪次鉴定作为确定定残日的基准应视不同情况而论。
当时有着多年经验的权威交通赔偿律师张峰律师就为我的同事做了全面的解答,好像是通过这个网址找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大家也可以打电话咨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