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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补签书面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53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仅要及时补签,同时还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此补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无论新招用的员工还是合同到期后想继续留用的员工,用人单位都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给予的岗位、薪酬待遇优厚,也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合同的情形,并且在与员工解除合同时补签了劳动合同,仍然不能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就此问题应当注意,对于已录用仍然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签订。对于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说明,仍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辞退。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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