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的一个邻居王某,去某公司打工,刚去了不到一周,就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被机器将手腕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的家人随即来到单位,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工伤,该单位应该进行赔偿。但是单位方却予以拒绝,称王某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事故时,王某才来单位一周,对于这种情况并不予以工伤认定,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王某的家人在精心比对下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之后,张峰律师进行了解答。权威性的张峰律师认为,企业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公司所指出的 “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