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我于2011年8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当时我们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我怀孕了。公司知道后,以我怀孕影响工作为由,要和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我听别人说在我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我可以获得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请问是这样吗?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我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解答: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你如果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你公司在你怀孕的情况下要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的,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后,就无须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你不能同时获得赔偿金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