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网上有一句话:
“喜欢就去强奸,表白有什么用”。
当然,这只是网友用来调侃的话语。
有的喜欢是包容、是成全,
有的喜欢是嫉妒、是占有。
有时候,一念之差,
可能会走火入魔。
喜欢最好还是表白,
强奸可是要坐牢的。
近日,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辩解是虽然第一次有违女方意愿,但后来两人成为恋人。那么,先强奸后恋爱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为的犯罪性呢?
其实类似的案件常有发生
2009年,在深圳打工的青年小伟用酒灌醉同样打工的小芳,实施迷奸,小芳在性行为结束后起身去洗手间,神志不清后又回到原处睡下。数小时后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小伟称小芳自愿,小芳坚决否认。两人后以男女朋友相称数日,之后小芳报警。
对于此类案件,对第一次性行为属于受到男方强迫没有疑问,但对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是否自愿则有较大分歧。
有人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愿,男方并未强迫。因此就可以适用“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这样的规则。
这种意见后来被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持“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观点的大有人在。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013年1月18日《强奸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实际上,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最主要的是在对于性行为的发生,女方是否持同意态度,如果并未征得女方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便在之后女方与男方建立恋爱关系,在理论上来说,该情节也应该只是量刑上的考量,不应当影响定罪。因为恋爱发生在强奸之后,强奸行为已经完成既遂。反之,如果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女方表示同意,在性行为发生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被丈夫发现出轨,女方为了证明没有出轨而指控男方强奸,或者是“仙人跳”等等,都不应当认为是强奸,因为在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是自愿的,男方并未侵犯其性自主权。
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在普通法系,有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不等于不”规则,二是肯定性同意规则。
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有些男性可能认为,女方说“不”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怀抱偏见之人须为偏见付出代价。后者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这种标准,在笔者所遇到的那桩案件中,第二次性行为依然可以判为强奸,因为女方在迷醉之时根本无法自由的表达肯定性的同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其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理应都按照强奸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
“我说不就是不”。在强奸的问题上,不要轻信“半推半就”,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