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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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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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案例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524人看过

王某借给田某5万元,多次索要无果,于2013年4月19日20时许伙同吴某、刘某、江某、唐某将田某带到茶馆、宾馆,非法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采取泼水、殴打等威胁手段,逼迫田某还债,田某将密码说出支付王某1.6万元,后于2013年4月22日8时将田某释放。后鉴定田某构成轻伤。江某同另案犯宏某为他人索要赌债将郭某拘禁31个小时。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某抓住。刘某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

律师分析:

⒈量刑起点

本案王某、江某、刘某、吴某、唐某五人为向田某索要债务,共同限制田某人身自由60小时,并对田某泼水、殴打,五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⒉具体量刑分析

王某的起点刑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王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13.8个月。

吴某的起点为10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5%,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吴某的拟宣告刑为10个月×(1+15%-5%)=11个月

江某的起点为14个月(因江某拘禁2个人),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江某的拟宣告刑为14个月×(1+20%-5%)=16.1个月

刘某的起点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30%,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30%)=10.8个月

唐某的起点为8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8个月×(1+10%-5%-50%)=8个月

⒊最终量刑

被告人姓名

 量刑情节

原判量刑

量刑分析结果

王某

主犯、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疑提起者

13.8个月

12个月

吴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协助者

11个月

11个月

江某

参与两起、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16.1个月

1年4个月

刘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首

10.8个月

10个月

唐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立功

8个月

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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