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借给田某5万元,多次索要无果,于2013年4月19日20时许伙同吴某、刘某、江某、唐某将田某带到茶馆、宾馆,非法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采取泼水、殴打等威胁手段,逼迫田某还债,田某将密码说出支付王某1.6万元,后于2013年4月22日8时将田某释放。后鉴定田某构成轻伤。江某同另案犯宏某为他人索要赌债将郭某拘禁31个小时。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某抓住。刘某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
律师分析:
⒈量刑起点
本案王某、江某、刘某、吴某、唐某五人为向田某索要债务,共同限制田某人身自由60小时,并对田某泼水、殴打,五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⒉具体量刑分析
王某的起点刑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王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13.8个月。
吴某的起点为10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5%,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吴某的拟宣告刑为10个月×(1+15%-5%)=11个月
江某的起点为14个月(因江某拘禁2个人),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江某的拟宣告刑为14个月×(1+20%-5%)=16.1个月
刘某的起点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30%,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30%)=10.8个月
唐某的起点为8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8个月×(1+10%-5%-50%)=8个月
⒊最终量刑
被告人姓名 | 量刑情节 | 原判量刑 | 量刑分析结果 |
王某 | 主犯、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疑提起者 | 13.8个月 | 1年2个月 |
吴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协助者 | 11个月 | 11个月 |
江某 | 参与两起、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16.1个月 | 1年4个月 |
刘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首 | 10.8个月 | 10个月 |
唐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立功 | 8个月 | 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