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林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向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9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能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劳动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做,是不是还要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如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证据材料,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