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桂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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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

发布者:罗桂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43人看过

一、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特别提醒: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二、车主和实际使用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雇主赔偿;不是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借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出租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出租人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挂靠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挂靠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承包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未过户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买卖车辆已交车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报废车辆、拼装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

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

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九、被保管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未经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被盗抢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学员驾驶车辆肇事的赔偿人

学习驾驶人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机动车学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肇事车辆责任人死亡的赔偿人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

责任主体,判令其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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