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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分得房产后拒赡养 老汉怒上法庭撤销赠与

发布者:郁俊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468人看过

子女爱“啃老”却不“养老”,面对这种情形,父母可以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予。媒体15日获悉,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冯老汉夫妇对于其子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冯老汉,70余岁,浙江临海某乡镇农民,跟老伴周某结婚40多年,育有一子冯某某。

凭着多年的辛劳,冯老汉及老伴掏空积蓄在临海市区买下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冯老汉夫妇将房子赠予儿子冯某某,同时签定了赠与合同,合同附带条件由冯某某承担对老俩口的赡养义务。

老俩口原以为这样晚年就有了保障,不料,儿子在分得房屋后,竟然就变了一番嘴脸,对父母不闻不问。

近几年来,老俩口由于体弱多病,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渐渐陷入了困境。他们几次三番要求儿子冯某某承担起赡养义务,儿子不顾养育之恩,对此置若罔闻。

冯老汉夫妇心灰意冷之下,怒上法院维权,两度状告不孝子。

2013年10月,冯老汉夫妇以赡养纠纷为由,第一次上法院起诉儿子冯某某,要求儿子承担起赡养义务。临海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冯老汉夫妇的诉求,判决冯某某负担冯老汉夫妇的日常开销及医疗费用。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冯某某却拒不履行。

万般无奈之下,2014年9月,冯老汉夫妇再次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8年前其对于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老汉夫妇与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某在分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故判决撤销冯老汉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

在本案中,冯某某作为冯老汉夫妇的独子,本身对于冯老汉夫妇就负有法定上的扶养义务,即便没有赠与合同的存在,冯某某也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法官建议,父母因担心子女不赡养自己而过早的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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