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男方)和王某(女方)系夫妻关系。婚后购置有两套房屋,小房屋价值180万元,产权证登记为张某,大房屋价值515万元,产权证登记为张某、王某和孩子(16周岁)共同共有。张某收入较高,王某收入较低。双方因感情不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时,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王某提出,孩子由王某抚养,夫妻双方将大房屋赠与给孩子,小房屋归张某,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此方案,张某不同意。张某主要考虑,如果孩子由王某抚养,大房屋归孩子,事实上形成了王某和孩子形成了“共同体”,张某只取得小房屋,这种方法对张某不公平。并且王某和孩子取得大房屋,由于孩子受王某的影响较大,以后孩子可能和张某中断父子联系。再者,孩子现在取得如此巨额财产,不利于以后的成长。
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律师认为,本案最佳方案就是调解解决。由于大房屋产权证有孩子名字,如果判决的话,法院对大房屋不予处理。而孩子同意由王某抚养,且孩子上学的学区房是大房屋,则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是大房屋由王某和孩子居住,但产权不分割(因为涉及到第三人,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本次离婚中,判决有可能的结果是小房屋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需给付王某90万元的补偿。对双方名下其它财产的差额,张某也需要给付王某约30万元的补偿。即张某一共需要给付王某120万元的补偿。这超出了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且这个结果比王某的方案还要糟糕。虽然张某以后可以起诉王某和孩子要求析产,但从情、理、法的层面,张某都面临很大的障碍和困境。基于这样的判断,律师的意见是本案绝不能通过判决离婚。
律师为张某设计的财产分割方案是:小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王某90万元的房屋差价。大房屋归王某和孩子共有,王某应给付张某房屋差价171万元。双方名下其它财产的差额30万元,由张某给付王某。折算下来,王某需给张某51万元。王某表示,没有51万元给付张某,则张某可将51万元折算成大房屋的份额,即大房屋由王某、孩子、张某按份共有。对此方案,王某基本表示接受。但利用张某想急于离婚的心理,在张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中“挑毛病”,指控张某转移财产。为破解这一僵局,最终张某作出适当让步,张某在大房屋的份额最终确定为7%,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这一结果,张某表示满意:首先张某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其次张某取得小房屋产权,无需支付王某120万元。再次,由于张某在大房屋中有7%的份额,则张某不会和孩子中断联系。由于双方有房屋这一“纽带”,日后孩子想要处理房屋或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时,孩子必须和张某进行商量。而作为孩子的父亲,张某也因此可以对孩子施行教育,如果孩子长大后孝顺,不走歪路,张某可以选择将7%的份额赠与给孩子。如果孩子不成器、不孝顺,则孩子和王某在处理大房屋时,必须将7%的份额给付张某。
律师小结:本案是典型的由于父母在房产证上加孩子名字,在离婚时分割财产造成麻烦的案例。对此,律师一直主张,父母不宜在房产上加上孩子的名字。本案的顺利解决,法官在程序上的宽松也起了重要作用。法官前后一共主持了四次调解,最终按照律师的设想调解解决,最大可能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如果换一名法官,在一、两次调解不成后,进行判决结案呢?那有可能的结果是,张某、王某甚至孩子都有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战,最终还会伤害张某和孩子的感情,张某的正当权益也不可能顺利的实现。
(案例来源于江苏婚姻家事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件,内容略有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