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女方,与对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四年,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于是委托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吴康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双方共同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房屋分割款15万元;
3、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
律师点评: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未到场,女方提出的观点无法向被告核实,女方也无法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因此法院第一次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样的话女方得二次起诉,要等一年时间才能离婚,女方不想拖那么长时间。庭审后本律师和男方沟通,争取说服男方同意离婚,男方表明双方最主要的是房产分割问题谈不拢,双方有一套共有的房产,价值50万,双方都想要房子。这套房子如果法院判的话会平均分割。而女方对房子出资更多,平均分割对她不公平。于是本律师向男方说明房子女方出资更多,并且女方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住的地方,争取说服男方作出让步。经过本律师多次耐心沟通,男方同意了本律师提出的房子归女方,女方一次性给男方房屋分割款15万元的方案。
本案最终圆满调解解决,从立案到结案只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皖0722民初1639号
原告A,女,1 9 8 4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生育一子,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因性格不和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15万元;
三、原被告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万元,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被告应予以配合。
四、家庭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枞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