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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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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康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7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李某与对方邓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李某多次向对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予理睬。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诉讼离婚。我接到本案后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在法庭阐明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在对方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从起诉到判决离婚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达到了当事人要求快速离婚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判决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8月双方相识恋爱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盱眙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月被告离家后,双方不再联系并且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离家且双方分居三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盱眙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从2012年1月起,被告长期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在其本人收到本院诉讼材料的情况下,亦不出面解决双方婚姻所遇到的问题,也不给予电话联系,对挽回婚姻未做任何努力。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长达三年多,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仝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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