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充分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发育成熟,市场主体空前多样,大致分为公有制主体和非公有制主体两种,刑法对两种主体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引发人们对刑法平等保护的思考。从法理和市场主体自身分析,差异是对市场主体客观状况的一种反应,它恰恰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应当在现有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的修订进一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从形式到实质的平等保护。
苑立志顾家龙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经过多年的充分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发育成熟,市场主体空前多样,大致分为公有制主体和非公有制主体两种,刑法对两种主体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引发人们对刑法平等保护的思考。从法理和市场主体自身分析,差异是对市场主体客观状况的一种反应,它恰恰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应当在现有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的修订进一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从形式到实质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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