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苑立志,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杜某、刘某与被害人祝某受邀与刘某1、王某等人在枣阳市兴隆镇某饭店吃饭。酒后,被告人杜某、刘某及被害人祝某到刘某1位于枣阳市兴隆镇亢老湾村的家中打麻将。期间,祝某下庄后在旁边看牌时用手摸麻将牌,杜某劝祝某不要乱摸牌时,祝某说话不文明,继而与杜某、刘某互相争执辱骂。争吵中,祝某抓了一把麻将牌扔向杜某、刘某二人,被告人杜某与祝某撕抓,用拳头打祝某,刘某1抱住杜某拉架时,被告人刘某举起椅子砸祝某,接着杜某也持椅子与刘某轮番砸向祝某的头部等处,祝某持椅子抵挡并对打。三人停手后继续辱骂,王某得知此事赶到现场拉架时,被告人杜某与王某发生冲突,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见状持剪刀对着祝某逼迫王某住手,接着被告人刘某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祝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杜某支付被害人祝某医疗费共计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作案用的椅子、剪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本院结算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讯问视频资料证据证实。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