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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莫某合同诈骗

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8日 1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莫某合同诈骗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刑警中队民警抓获,同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长恒,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苑立志,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男,壮族,1970年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市C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东、副经理。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高中文化,原C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因本案,于2013年6月到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C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深圳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2月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莫某、贺某、任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莫某、贺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贺某、莫某、原审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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