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以下行政决定还不启动维权程序?那提高补偿就不可能了!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复议或诉讼该行政决定。如果收到后,即不复议也不诉讼,到期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强拆了。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第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不明,是指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所有权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无法达成。所有权人不明主要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无所有人。第二,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第三,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明确产权。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相同的,被征收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即不复议也不诉讼,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收到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即不复议也不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
在被征收人收到以上三类行政决定后要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过来维权期限,就没有维权可能性了,想提高补偿也是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