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02人看过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权?

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关系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然而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却不依法行事。通过哪个机构进行评估,采取哪种评估方法等评估细节问题被征收人都完全不知情,在评估完成后,政府直接告知被征收人评估结果,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

而常见的结果是评估出来的补偿标准往往特别低,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明显不符,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如何救济?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权?


一、 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如何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可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有获得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拒绝作出说明,被征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二、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如何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维权之路可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权?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的很多程序都与被征收人相关,并不是像实践中出现的那样:被征收人对评估过程全然不知,只收到政府送来的评估结果。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在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实践中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权?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房屋征收评估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千万不能忽视。遇到不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时,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